• 上海熊猫体育職業學院學生管理規定(2017年修訂稿)

    發布時間:2017-09-11動態瀏覽次數:50

    上海熊猫体育職業學院學生管理規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行為,維護普通高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普通高等學校✸、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稱學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專科(高職)學生(以下稱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學校要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要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要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製度👨🏻‍🔧,規範管理行為,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製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學校管理製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於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五條  實施學生管理🪃,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誌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製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八條  學生應當同學校一起,共同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校環境安全、穩定,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遵守學校治安管理規定。

    第九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學校課堂教學秩序管理辦法,維護課堂教學秩序,嚴肅課堂紀律,保證學校教學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十條  學生可以通過校團委、校學生會、校學生自治管理委員會等學校承認的合法學生組織🖐🏻,依法、依章程參與學校管理。

    第十一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範,自覺遵守學校管理製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範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學生應當遵守學校治安管理規定,在校園內不得有酗酒🙇‍♂️、打架鬥毆🚞、賭博、吸毒,傳播、復製、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製品等違法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

    學校發現學生在校內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十四條  學校內建立健全團代會、學代會製度,為團委🦸‍♀️、學生會等校級學生組織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支持其在學生管理中發揮作用🎐。

    第十五條  學生可以在校內成立、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校學生社團管理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並施行登記和年檢製度🏊🏻‍♂️🎭。

    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製度範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學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需經學校批準🐠。

    第十六條  學校提倡並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七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製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十八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應當依法勸阻或者製止🧗🏻。

    第十九條  學生須遵守國家和學校關於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𓀕、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

    第二十條  學生應當遵守學校學生宿舍管理規定。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通過製定宿舍公約🦸🏻‍♂️,實施自我管理🚣🏿‍♀️。

    第四章  學生獎勵

    第二十一條  學校設有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優秀畢業生等榮譽🤗,以表彰和獎勵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優秀學生👨‍🍳。

    學校設有獎學金,用於表彰和獎勵學習勤奮🙅🏼‍♂️、成績優秀的學生。學校獎學金共分為四個等級,分別為特等獎學金、一等獎學金🚵🏻𓀇、二等獎學金、三等獎學金🙍🏼‍♀️🐜。

    學校設有“校園星星榜”,特用於鼓勵在學業、誌願服務🎩、和行為守紀方面有所進步的學生🧗‍♂️。

    學校對於在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誌願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通過校科技節、藝術節、體育節🧎‍♀️、五四表彰等平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學校對學生予以各類表彰和獎勵❄️,以及其他等賦予學生利益的行為🫖,均秉持誠信原則🥒,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選拔、申請、公示等程序和規定🏊‍♂️,確定各級各類獎勵名單。若評選過程中,學生個人或學校各級相關部門發生提供虛假材料等徇私舞弊行為的,一律取消評優資格👻,並進行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三條  各類學生獎勵一般以熊猫体育為評定期限🙎🏻‍♂️。一般每熊猫体育9月開始進行上一熊猫体育的各項評優工作。

    學校成立校級評審領導小組,負責審核各項評優名單🧘🏻。下設評審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學生各項獎勵的組織、評選、評審、公示、頒獎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學生各類獎勵一般由學生根據評選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由輔導員組織班級獎助學金五人評審工作小組根據具體獎項條件進行初審。確定初審名單後,報所在二級學院進行復審。

    各二級學院組織院系獎助學金評審工作小組對各班級上報的名單進行復審。復審後在各二級學院內公示3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報學生處❕。

    學生處在學校獎助學金評審領導小組領導下🧑,組織校級評審工作小組⛰👱,對各院系上報的名單進行審核👇🏿,將評審結果在校區內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報校級評審領導小組進行終審,最終確立學校各項獎勵學生名單。

    第二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參加本熊猫体育各類評優🐗:

    (一)違法亂紀受到司法機關處理者🙇🏽‍♂️;

    (二)違反校紀校規受過處分,處分未解除者;

    (三)有不良誠信記錄者;

    (四)除“校園星星榜”外⛹️,熊猫体育考試課、考查課💸、選修課等各類成績有不及格者。

    第二十六條  對獲獎的學生頒發獎勵證書,獎勵事跡材料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

    第五章  學生處分

    第二十七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學校其他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並視情節輕重👩‍🚒,分部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二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九條  因同類原因三次受到學校紀律處分的📍,第三次處分在應處分級別的基礎上遞升一級。

    第三十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三十一條  學校給予學生處分👮🏽‍♂️,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學校對學生的處分,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三十二條  按學校規定給予違紀學生進行處理或處分時,提出處分的部門或學院須提供充分的佐證材料、處理或處分的依據及適當的處理或處分意見,提交書面處理或處分申請書報學生處。

    學生處在接到申請書後5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會♘,聽證會由學生處組織🤸🏻,學生本人🚶‍➡️、提出處分的部門或二級學院相關負責人和其他相關人員參加👕🎾。聽證會上🐾🦹🏻‍♀️,學生處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𓀅,並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學生處在聽證會後的5個工作日內根據聽證結果,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一)事實清楚、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的,學生本人無異議的🍝,則學生處依照申請做出決定🤾🏽,報主管校領導批準🛒;

    (二)認定事實不存在或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退回申請;

    (三)認定事實清楚📣,但認定情節有誤、定性不準確,或者適用依據有錯誤的☝️,或者作出的處分級別不適當,要求相關職能部門或二級學院變更或者重新提出申請。

    考試作弊處分由學校教務處依據相關管理規定統一處理🙋🏿。

    第三十三條  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留校察看、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應當提交學校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並應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四條  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由學生處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於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三十五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一般設置612個月期限,到期按學校規定程序予以解除。警告處分、嚴重警告處分的期限為6個月⛰,記過、留校察看的期限為12個月🧝🏼‍♀️。到期學生本人向處分開具部門提出申請,申請解除處分。

    處分開具部門依據學生本人表現💡,聽取輔導員、所在二級學院教師代表意見,所在班級學生代表意見後🏗,決定是否解除處分。如決定解除處分,則出具書面決定書。如決定不解除處分👩🏻‍💼,則原處分順期再延長同樣的期限📈。再到期後🧙🏽,依據上述流程進行處分解除處理。

    凡受到學校紀律處分者,取消當熊猫体育各項評優資格。

    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三十六條  對學生的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或者內容為“維持原決定”的申訴處理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辦理離校手續,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逾期不辦理者,由學校保衛處會同其所在學院共同責令其限期離校。

    第三十七條  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校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根據學校申訴處理辦法做出復查決定🧜🏼,並書面通知學生本人。

    第三十八條  學生對學校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十九條  自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或者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校在籍學生👩🏽‍🌾。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7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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