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熊猫体育職業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教育行政管理行為🤚🏿,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學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復議的意見和要求🈺。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校在冊接受學歷教育的國家計劃內學生😥。
第二章 處理申訴的組織
第四條 上海熊猫体育職業學院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會辦公室設置在院長辦公室,負責受理並審查學生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向學校黨政聯席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五條 委員會設主任1名🚣🏽♀️,成員若幹名🏄🏻♀️。主任由黨委書記擔任,副主任由分管行政工作的副院長擔任⚈,成員包括院辦🧑🏽💼、黨辦🕴🏼、督導室、團委等部門負責人👩🏻🦼➡️,法務人員1人以及當事人所在學院教師代表3人,學生代表5人組成。
第六條 委員會職責包括🧚🏽♀️:
(一)受理申訴人的申訴📪;
(二)書面審理申訴人的申訴或召開復議會議,對學生申訴的問題進行復議;
(三)提出復議意見🧑🏽✈️,報黨政聯席會議審批,並將申訴結果送達申訴人。
第三章 申訴處理
第七條 學生提出申訴🤞🏼,應當自收到處理或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委員會遞交申訴申請和學校處理或處分決定書復印件。
第八條 辦公室負責接收申訴人的書面申請。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委員會主任批準,可延長15日👩🏿🚀。申訴期間,原處理或處分決定不停止執行,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委員會不予受理申訴復議,出具不予復議決定書:
(一)申訴人不符合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申訴人資格的;
(二)超過申訴期提出申訴的📻;
(三)自動撤回申訴或者接到申訴處理決定後⛺️,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訴的;
(四)申訴材料不齊備🙆🏽♀️。
第四章 申訴復查決定
第十條 委員會應聽取學生本人和相關職能部門的意見,並可根據需要進行必要的調查👴🏽,根據審查結論,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一)原處理或處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使用依據正確明確🪂,定性準確,程序合法正當,處分適當的,維持原決定;
(二)認定事實不存在👩🏿🔬,或者相關職能部門超越職權的,責令相關職能部門予以撤銷💁🏽♀️;
(三)認定事實清楚,但認定情節有誤🐍、定性不準確,或者適用依據有錯誤的,責令相關職能部門變更或者重新作出決定;
(四)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違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學校規定的程序和權限的,責令相關職能部門重新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 委員會應在復查結束後,遞交書面復查決定👓,報學校黨政聯席會議審批後產生效力,並送達申訴人和相關部門。
第十二條 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復查決定重新對學生做出處理或處分。該部門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決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處理🧝♀️,也不得加重對申訴人的處理🛩。
第十三條 學生對學校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四條 自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五條 學生認為學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學校製定的規章製度與法律法規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抵觸的😼,可以向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門投訴。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上海熊猫体育職業學院院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熊猫体育職業學院
學生申訴復議表
姓名 | 性別 | 學號 | |||
專業 | 聯系電話 | 處理文號 | |||
請求及理由 | (可附頁) 申訴人簽名🤹🏻♀️🐮: 年 月 日 | ||||
證人材料 | (可附頁) | ||||
證人簽名: 年 月 日 | |||||
復議處理決定👨🏼、理由及適用的依據 | 蓋章🧟: 年 月 日 | ||||
申訴人簽收: 年 月 日 |
註:本表一式兩份👛,一份交申訴人,一份存檔。